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资金风险,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审批的目的是:申明承担经济责任;确认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明确财务关系。
第三条 资金支付的原则:支付凭证符合财务要求的原则:各项支付业务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具备相应的发票、收据及其它真实有效的附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不得作为支付凭据;各类支付凭证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费用报销时必须按要求填制报销凭证。
第四条 审批要求:
(1)核实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
(2) 确认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财产保全控制手段存在而有效;
(3)明确批示,使用篮黑或碳素墨水笔(或签字专用笔)在反映经济事项的主要原始文件上明确表示开支项目和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4)署名;
(5)签注日期。(表明年、月、日)
第五条 资金支付或耗费达到基金会规定数额及其以上的重大项目,审批程序应当根据基金会项目的具体形式确定,一般为:秘书处、理事会、监事。
第六条 资金支出审批人责任
(1) 秘书处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批签字;
(2) 理事会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3) 监事根据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对各类支付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予以退回。
(4)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全面清理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全部原始文件及附属资料,做到完整、规范和合法。
第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