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 正文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现金管理
1. 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及保留帐外公款,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支取现金。
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章 银行存款管理
1. 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2. 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3. 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4. 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1. 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2. 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登记簿或实物保管卡片。
3. 固定资产要分自用固定资产(办公用),非自用固定资产(投资性、出租经营性)进行明细核算,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关注经营收益。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期提取折旧。
财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章 存货管理
1.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2.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根据盘点的结果,经理事会批准后以公允价值确认当期收入或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