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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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发挥首都示范作用、履行各校社会责任,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西部师资培养,资助贫困特优学生、助推寒门英才圆梦,设置奖教奖学基金、推动创新人才培养,吸收更多社会资源、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支持学校教育

2. 支持西部教师、学生培养

3. 资助贫困特优学生

4. 支持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建设,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新百年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及专著出版;

3. 吸引海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关注和支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公益项目;

8.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在主管秘书长的领导下,对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规划。

2. 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 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 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 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公关与筹资,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确立

 

第四条 根据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含各下下属分校)、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含各下下属分校)、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或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 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办公室或各下属分校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的职责与职能

 

第七条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捐赠,待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由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项目负责人)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全权负责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的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会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承担以下职能:

1. 审议、批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2. 审议、批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3. 审议、批准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4. 审议、批准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捐赠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捐赠项目的执行人(理事会或管委会)应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是针对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大的捐赠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款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任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项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举行活动,由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当年项目实施与计划等重大问题。项目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需要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