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基金会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是指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承担基金会部分工作或临时性任务的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基金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聘用岗位正常工作;
(五)具有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补贴等部分构成。
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资历、工作量、年度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 占用周末、节假日以及各种法定假期加班、外出开展活动的,经领导批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相关标准,同时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偿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补助并依法代扣代缴个税,由秘书长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兼职人员工作量、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依规从员工薪酬中代扣下列款项: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 年度考核内容以员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综合考察员工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先由个人自评,再由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以及分管领导根据其表现,给予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基金会举办各种培训并根据务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等举行的各种培训。
第十三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职前培训:内容为基金会简介、管理规章的讲解;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业务技能培训;
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本职技能,各级主管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力;
专业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来基金会做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第二届第 次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