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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投标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项目招投标实施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进行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基金会捐赠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及附属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建设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两类。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是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有效说明)、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法定招标

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基金会捐赠项目中的建设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法定招标项目: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具体名录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二)基金会定招标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6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我会费用且注明要招标的。

第六条 设备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法定招标

1. 设备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商务部第1号令发布)第二章中规定需要招标的;

3. 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招标的。

(二)基金会定招标

1. 设备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未达到基金会定招标标准但捐赠人要求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七条 设备以外的货物及服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法定招标

1. 设备以外的货物及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2.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

(二)基金会定招标

1. 设备以外的货物及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人民币的。

第八条 所有5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招标流程,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50万元以下,1万元(含)以上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招标方式,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

第九条 按本规定需招标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经理事会批准或捐赠人同意,采购方式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国内外民间组织和个人全额捐赠的项目;

(三)捐赠部分与非捐赠部分能够实现分割采购,其中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捐赠部分的采购项目;

(四)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同审核并通过后,向基

金会理事会申报,方可正式签订合同,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责任单位应成立项目小组,全权负责项目的实施过程,严把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项目造价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基金会进行竣工验收报备、移交项目实施过程资料进行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资助。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基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终止捐赠项目,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北京市及民政局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