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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扎实、快速发展,有
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发展的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项目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主管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的《章程》,并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