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法人证书的严肃性,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法人证书包括本会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证、法人一卡通。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本会法人证书的管理部门,对法人证书监督使用。
第二章 法人证书使用规定
第四条 法人证书的使用
(一)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
(二)秘书长不在时,紧急事项可报请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签批用证。
(三)日常工作用证,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书面授权,可由当事人签发用印。
第五条 严禁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按规定亲自用证,应当审阅了解用证原因,方可用证。
第七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或擅自用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证: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会职工或与会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三章 法人证书管理
第八条 本会法人证书存放在秘书长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 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时,由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条 如因法人证书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会带来损失的,本会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必要时收回其法人证书授权权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