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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维护印章的严肃性,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本会公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钢印。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本会印章的管理部门,对印章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由本会成立时经由北京市民政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报北京市公安局审核后刻制或制发,并留存印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经秘书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秘书长不在时,紧急事项可报请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签批用印。
(三)日常工作用印,须填写《用章申请表》,经秘书长书面授权,可由当事人签发用印。
 
第六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按规定亲自用印,用印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八条 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公文、协议书、合同书、委托授权书、证明等一般应同时留存一份文本。用印应进行登记。用印后要保存签批的用印申请表。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对用印情况用印本会应每半年向秘书长办公室报备一次。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规或擅自用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会职工或与会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条 本会印章存放在秘书长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按规定亲自用印,特殊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监督用印。保管人员因事离岗,可由分管指派其他人员暂时代管。用印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内容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时,由秘书长审核批准并派人监印。
 
第十三条  如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本会带来损失的,本会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必要时收回其印章授权权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