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22〕81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京办字〔2020〕1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对象

1.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进行审计的社会组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情况;人、财、物的独立性;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召开情况;理事会成员换届选举情况;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理事会决策情况等。

2.财务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相关要求;财务人员的专业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税收优惠资格、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等。

3.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按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评比表彰以及涉企收费活动情况;专项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等)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开展活动、运作项目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等。

4.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5.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进行调整。如有必要,可以追溯既往。

(三)审计期间

社会团体审计期间为2021会计年度。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审计期间为2020、2021两个会计年度;如有必要可进行延伸审计。

二、审计规范要求

(一)社会组织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审计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计机构审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审计通知。

(三)现场审计应当制作笔录,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应及时形成审计报告。

(五)此次审计工作,不向社会组织收取费用。

三、审计工作的管理及结果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被审计社会组织名单、审计时间,并以公开方式通知社会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审计机构,委托其对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二)对不按规定配合审计、内部治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审计出的问题,社会组织须按要求整改,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社会组织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将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录入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的参考依据;对符合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列入相应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计结果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参与投标等工作的参考要素。

 

附件:1.2022年度行业协会商会及中关村社会团体抽查审计名单(略)

2.2022年度专业类、学术类、联合类社会团体抽查审计名单(略)

3.2022年度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抽查审计名单(略)

4.2022年度基金会抽查审计名单(略)

 

北京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