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

首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

 
(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总第2837期)


       1.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2.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对其兼职的数量和任期应如何掌握,能否领取薪酬?
       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3.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同时在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兼任相关职务?
       答: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

       4.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如何掌握?
       答: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要进一步从严掌握。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兼职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兼职,还需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征求中央或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意见后,再报中央组织部。

       5.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职,应如何掌握?
       答: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这些团体兼职;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这些团体兼职。
       “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非专业出身”是相对“专业出身”而言的,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干部本人经历来掌握。

       6.对党政机关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文学艺术活动如何把握?
       答:本问答中有关政策意见同样适用于党政机关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但在兼职数量上不得放宽只兼一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