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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教育〔2016〕1948号

各市属高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2日

(联系人:常昕旸;联系电话:88549972)

京财教育〔2016〕1948号附件

北京市普通高校

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按照“财政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原则,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市属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负责按照捐赠收入规模将补助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高校捐赠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高校教育基金会负责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对补助资金严格管理。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自身的规划发展和实际情况自主申请以高校名称设立教育基金会,市财政只接受每所高校认定的一个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补助资金申请。为鼓励各高校基金会设立和发展,市财政给予各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次性标准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主要指市属高校基金会一年内(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实际接受到账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实际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等实物捐赠资产(按照公允后的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实际接受捐赠的股票、股权等无形资产的变现收入;本校其他基金会并入收入。不包括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

第八条 市财政对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认定的日常捐赠收入,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助。各高校接受的外币捐赠收入,市财政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参照当期汇率进行折算。

对于数额巨大、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捐赠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另行研究补助政策。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纳入各高校年度部门预算,各高校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应及时、一次性全额将补助资金拨付高校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条 各高校基金会应规范治理结构,完善基金会内控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依据理事会章程构建议事决策机制、授权审批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制衡管理机制,确保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十一条 各高校基金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财务审批职权,对补助资金进行独立核算,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应用于支持高校发展,不得用于进行风险投资和财政经费已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三条 高校教育基金会依法注销或撤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根据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期间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在当年9月30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捐赠收入的证明资料(高校出具的捐赠收入真实性承诺书、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固定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在当年10月31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对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补助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申请需要填写的材料如下:

(一)高校填写《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捐赠收入的证明资料,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二)教育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制《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汇总申请表》,连同《申请书》、捐赠收入证明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情况、教育基金会内控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对于发现问题的学校,市财政将酌情对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进行扣减。

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等部门对补助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

申请书

 

 

 

 

学校名称(公章):

主管部门名称:

基金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申报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须加盖学校及学校教育基金会公章方为有效。

二、申请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

2.“捐赠方名称”:单笔捐赠须填写捐赠单位全称或捐赠人真实姓名;项目捐赠须在项目申请详细情况一栏列出捐赠单位全称或者捐赠人真实姓名。

3.“捐赠用途”:可从以下用途中选择,(1)指定用途的按照指定人规定的用途填列;(2)非指定用途的须详细填列用途。

4.“申请补助资金的捐赠收入概述”:重点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捐赠收入情况进行描述,主要包括:捐赠时间、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资金到账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5.“补助资金项目申请理由”:重点对申请普通高校捐赠收入北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及可行性情况进行说明。

三、申请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一、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学校名称(公章)基金会名称(公章):

编号

项目名称

捐赠方名称

捐赠金额(万元)

捐赠用途

1





2





3





4





5





6





7





8





9









二、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详细情况(按汇总表顺序,每一项目均需填写以下内容)

1、编号:项目名称:

(1)申请补助资金的捐赠收入概述


(2)补助资金项目申请理由

注:本页可复印。


附件2

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汇总表

 

 

 

 

主管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

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汇总表

部门名称(公章):

序号

普通高校基金会名称

项目数量

捐赠金额总计(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