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17年10月23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京财税〔2017〕2324号) ,公布2017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